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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纳人在探索 | 呼吁构建“吹哨人”制度

更新时间:2020-02-07 10:38:00点击次数:2835次字号:T|T

    编者按,2020年2月7日凌晨,被称之为新型冠状病毒“吹哨人”的李文亮医生去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无法用言语表达悲痛。此时的法律人不得不提起 “吹哨人“制度,也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呼吁应当重视该制度在重大的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风险中能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确有必要,希望尽快构建“吹哨人”制度。


呼吁构建“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一词起源自英国,当有罪案发生时,警察吹响哨子以引起同事及民众注意。“吹哨人”制度也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往往又是内部人,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

新冠状病毒的疫情还未结束,被称之为此次疫情“吹哨人”的李文亮医生于2月7日凌晨去世,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网络上充斥着各种美好意愿,希望疫情被早点重视,被早点发现,希望李文亮不要离去等等,武汉市政府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逝者已逝,活着的我们是否应当有更多的思考,让那么多的遗憾不再重现。“吹哨人”制度可以作为公私协作治理的一种积极尝试,作为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外挂工具,作为案件线索事前发现、风险事前监测、信息及时获取等方面的重要环节,借助私人力量,丰富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功能,让“吹哨人”成为治理体系的参与者,激活公民权利、鼓励公众维护社会道义。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大,行政过程越发复杂, “吹哨人“制度确实是好制度,不求能包治一切,但能防范于未然,在重大的市场和公共卫生领域风险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此呼吁尽快构建“吹哨人”制度,特别是在公共卫生领域。

关于“吹哨人”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给予“吹哨人”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定义不同于一般爆料的差异化的人员范围,厘清政府与爆料人之间的关系,“吹哨人”爆料的主观要件标准,防止引发滥报。

二、给予“吹哨人”免于处罚的权利。爆料人的动机应当被更宽容看待,只要爆料的内容属实,处理结果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大众,有利于社会公正,不管爆料人出于何种目的,均免于处罚的权利。

三、建立“吹哨人”第一时间响应通道。需要建立相关机制,建立爆料人绿色通道,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反馈。

四、建立“吹哨人”奖励制度。爆料人应当得到更有力的激励,奖励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爆料人举报,往往意味着丢掉饭碗,甚至面临着各种难以预知的风险,所以要正向激励、鼓励更多内部人士勇当“吹哨人”。

五、建立“吹哨人”权益保护机制。爆料人的行为应当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要对爆料人的权利和尊严进行充分保障,确保爆料人的人身安全、生活保障等自身权益得到更有力保护,减少甚至消除爆料人的“后顾之忧”。

岁月静好,必有人在负重前行,让我们尽己之责,添一份绵薄之力。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王迎华律师二0二0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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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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