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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0-02-06 10:19:00点击次数:2221次字号:T|T
    2020年元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肝炎疫情突然席卷中国,疫情感染人数之多,受到影响的人群和范围之广,前所未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人民都投入到这场的防控疫情的战斗中来,我们相信中国一定能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自疫情发生以来,为了尽快防范和控制疫情的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国务院、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在防控疫情的紧急形势下,如何协调相关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与现行劳动法律的关系,如何在疫情防控期间合理合法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已成为广大企业亟待确认和了解的重要课题。
    中共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对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号召德纳全体党员及律师行动起来,采取各项措施投入防疫工作中,迅速成立德纳律师疫情控法律服务团。其中,以王强律师为首的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团对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与研究,并结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广东省内企业撰写了本合规管理指南,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情势紧急,部分相关问题尚存有争议,本指南不视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向企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企业参考和借鉴,最终应以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最新规定为准。

编委名单

顾问:陈峻峰主任委员:王强(总执笔)副主任委员:江亚清、苏维、辛先霞委员:习军、林初院、陈灿松、史亚新、杨林柏、宋近山、朱运德、王勇、彭建华、乔刚、徐徐、王捷、毕霖、斯、赖守铭、胡瑛、李雪平、刘文献、赵斐、江雪飞。


假期和工资管理

1. 国务院规定延长的春节假期是什么性质,如何发放工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假日安排通知,2020年春节放假7天,即放假从1月24日至30日。其中,1月25日至27日(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1月24日、28日、29日、30日为双休日调休,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为轮替上班日,从1月31日起开始正常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3日,即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然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分别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因此延长的3日不属于法定假日。

由于2月2日是周日,所以,延长的假期实际为1月31日、2月1日两天,依据相关法规,我们倾向于认为,这两天应属于“休息日”性质,因休息日为无薪休假,故不应支付工资。但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这两天加班的,则应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 广东省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期间属什么性质?如何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这7天应属于地方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由于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8日、9日为休息日,广东省内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2月3日至7日这5天的工资。而且,因2月8日、9日为双休日,故企业无须支付薪资。


3. 延迟复工期间,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国计民生等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员工,不在延迟复工的范围内。因此,这些行业的员工复工上班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2月8日、9日(休息日)加班的,则应当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4.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冲抵?

    不能。延迟复工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的“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按照前述相关法规和通知的规定,停工一个月以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冲抵,是不合适的。


5. 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应对?

    在延迟复工期间结束后,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从广东省政府的通知来看,并未明确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从延迟复工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而在家办公不会导致人员聚集的后果,因此,我们认为,若因工作原因,企业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在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一致后执行。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7. 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企业是否发放工资?

    应当发放。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延期支付员工2020年1月份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鉴于当前疫情严重且无法事先预见,应该可以视为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如因此导致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应当积极主动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在复工后及时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酬。


9. 员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0. 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支付员工的工资。企业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11.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外地出差,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上班期间,应当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2.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如果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如果没有病假证明的,企业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企业可以安排按事假处理。


13.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认为,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14.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是否顺延视企业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15. 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劳动关系和复工管理

16.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如员工拒绝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可以按旷工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通知的延长春节假期的期间,应认定为休息日,对于普通行业的员工来讲,是有权享受休假的,但是,依据是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本次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比如:供水、供电、公共交通、超市卖场等,要求员工提前返岗上班的,员工应当服从。

    二是,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中,均明确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排除在延迟复工的范围内,因此,这类企业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应当服从。综合以上两种情形,无论是春节延迟假期还是延迟复工期间,如果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要求提前返岗工作的,员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的,企业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17.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对员工调薪或轮岗?

    可以。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8.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能否安排超时加班?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应当服从。


20、2月9日之后企业如何办理复工手续?

    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对于2月9日后复产复工的深圳企业,实施报备复核制度。企业复产复工必须同时满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条件。满足前述条件的企业,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 5 日(自然日) 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21、2月9日复工后,企业因疫情造成经营发生困难的,应如何应对?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考虑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且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员工的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2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用的,怎么办?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 号)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3、因疫区交通管制措施,导致员工不能在延迟复工到期后返回单位上班的,企业如何应对?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 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上可知,如果员工因身处疫区且因管制措施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在延迟复工到期后返回单位上班的,属于非因员工的客观原因所致,企业应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处理,也可与员工协商在家远程办公。


24. 企业能否拒绝录用被隔离过或被感染过冠状病毒的员工?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5. 复工后,非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安排员工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疫区出差,员工能否拒绝?

    可以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非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员工前往疫区出差,不仅可能给疫情防控带来阻碍或有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可能危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因此,员工有权拒绝出差。


26、经过疫情发生地的员工返回上班,企业应如何应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的规定,企业应当:(1)完善相应设施设备;(2)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3)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4)劳动者填报健康卡,报告健康状况、疫情重点地区居留旅行史、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等(5)用人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工伤与医疗期管理

27.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 员工被企业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企业员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9. 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执行:(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3)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0.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对于深圳企业的患病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除深圳市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企业的患病员工,医疗期间企业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31.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拒绝的,应如何处理?

    尽管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的指令不存在《劳动法》第五十六条所述“对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企业的指令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员工拒绝的,我们不建议直接给予纪律处罚,而应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在今后的绩效考核中将员工拒绝远程办公的行为作为一个考量因素。


32. 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33. 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4. 企业能否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5. 企业能否以疫情导致经营发生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我们仍然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36.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能否获得稳岗补贴?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依据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深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 

违反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37. 延迟复工期间,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能否复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不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的,则用人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拘留直至刑事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8. 患有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深圳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仍违反人民政府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深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深,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

39.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0.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正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阶段审理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延期开庭的通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1)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委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2)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本委参加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委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1)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2)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3)全市两级法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编辑: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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